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可以向行为发生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

相关部门、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向多个部门、组织投诉、举报的,由最先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组织受理;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交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协调处理。

受理投诉、举报的主体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进行登记,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留有联系方式的投诉人、举报人。

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