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应当提供基本事实依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