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不文明现象的治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组织开展巡查,对发现的不文明行为,应当进行劝导、批评、制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