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家庭成员应当言行文明,把文明行为规范融入日常生活,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