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育与治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公开招募等方式组建文明行为劝导队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