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优待制度,明确表彰奖励、优待的主体、对象、条件、方式等事项。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