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六条有效村、社区、单位、行业等可以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等文明行为自律自治规范。市、区县(自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给予指导。自律自治规范对文明行为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除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