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五条有效鼓励实施下列文明行为:(一)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紧急救助;(二)捐献人体细胞、组织、器官以及遗体,无偿献血;(三)参与修桥铺路、扶贫济困、扶老助残、助学赈灾等公益活动;(四)设立爱心服务点,为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休憩如厕等便利服务;(五)参与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文明劝导等志愿服务活动;(六)参与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的宣传、保护工作;(七)其他鼓励的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