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三条有效维护家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孝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二)夫妻互相忠实、尊重、关爱;(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纵容子女不良行为;(四)平等、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其他维护家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