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二条有效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二)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三)不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