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维护医疗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尊重患者,用语文明,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不侵害患者合法权益;

(二)尊重医务人员,理性处理医疗争议,依法表达合理诉求,不采用过激言行妨碍医务人员正常工作;

(三)不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