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二十一条有效维护校园文明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学风,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二)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歧视、侮辱、体罚学生;(三)遵守学生守则,尊敬师长,不欺凌同学;(四)维护校园安宁,不聚众滋事,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五)其他维护校园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