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八条有效文明观赏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遵守观赏礼仪,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助威;(二)听从现场管理,不违规拍照、录音、录像;(三)爱护场馆设施、展品;(四)其他文明观赏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