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七条有效文明旅游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英雄烈士以及历史文化人物纪念设施,不破坏、污损;(二)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三)爱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公共设施;(四)遵守景区规定,不违规攀爬,不违规采摘、采挖景区植物,不违规向动物投喂食物、伤害动物;(五)维护景区安全,不违规野外用火;(六)其他文明旅游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