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

(二)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