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第十二条有效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爱护市容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规张贴、涂写广告或者随意刻画;(二)遵守控制吸烟规定,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随意弃置、焚烧;(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五)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