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设置指挥长和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
(六)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的归口管理、及时上报,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
(七)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八)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