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履行防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控、日常巡护、隐患排查整治、监测预警等职责。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动救援力量、火灾扑救、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输配电线路及设施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工作,并根据职责配合做好其他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