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推行林长制,组织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和措施。分级落实部门分工、企业主体、基层管护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书,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并建立督查和约谈制度。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