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制度,鼓励举报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