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森林、林木、林地和草原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办法。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全面侦查掌握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火情、林情、气象、地形、水源、道路、通信、避险地和重点目标等情况,准确掌握灭火力量和灭火装备,科学制定扑救方案,明确扑救方式、力量分配、扑救时段、行进路线、避险路线及措施,具体负责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工作。相关部门做好气象服务、人员疏散、扑救物资、救援机具、交通通讯、电力应急、卫生医疗、生活物资等保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