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集中统一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灭机制开展扑救工作。

火灾扑救工作应当有具有专业知识和扑救经验的人员参与指挥。参加火灾扑救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实施扑救,并做好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