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县(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一)发生在省(自治区)、州(市)、县(市)交界地区的;

(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城镇面山等特殊保护区域的;

(三)威胁居民区、重点单位或者重要设施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出现人员伤亡的;

(六)需要上级或者辖区外支援扑救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