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灭火道路、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航空灭火设施、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