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聘用护林(草)员,加强管理和培训,明确巡护责任区,建立绩效考核相关制度,落实工资等待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推行村(居)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
护林(草)员在执行森林草原巡护任务时,应当佩戴标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山护林(草),管理野外用火,劝阻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三)负责管护区域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设备的看护;
(四)及时报告火情,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