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林地上修筑防火巡护道、森林防火设施等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因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需要采伐公益林或者自然保护区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手续。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