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十七条有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