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防火期,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州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