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下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重点森林、林木、林地、草原设置永久性警示标志、标识、标牌,配备防火、灭火设施;
(二)根据防火需要,开设防火隔离带,建设森林草原防火道路、防火检查站、消防水池、瞭望台、应急通信等设施;
(三)完善防灭火队伍营房、训练场等建设;
(四)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设施,建立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通信、指挥信息、护林员智能管理等系统;
(五)在森林高火险区,选择耐火树种进行林分改造,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
(六)配备森林草原防灭火交通运输工具、灭火装备和器械;
(七)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仓库,按照规定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八)根据防灭火需要,修建森林草原航空消防机场、野外停机坪和取水点,完善森林草原航空防灭火基础设施;
(九)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和物资装备。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和建设。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