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状况、火险等级建立相应建制的森林草原专业防灭火队伍,按规定将防灭火专业队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防护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地方森林草原专业灭火队伍。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组建群众义务防灭火队伍。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为所属的群众义务防灭火队伍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