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未标注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