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库水域毒鱼、电鱼、炸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