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水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相关保护标志,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