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具有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水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相关保护标志,并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