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在水库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向水库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污染物。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在水库水域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水库水污染。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