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水库水质保护实行库长制管理。库长的具体设立、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等,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库库区显著位置设立库长公示牌,公布水库库长姓名、职务、职责、联系方式等内容。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