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库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净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水库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转运站,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转运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对水库水环境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