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由水库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外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畜禽粪便、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水库水体。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