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护与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库水质保护的要求,组织农业农村、水行政、生态环境、林业、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水库库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采取措施控制和削减污染物进入水库水体,降低农业生产对水环境的危害。在水库集水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化肥、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