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利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和水质保护目标的要求,实行人放天养的生态养殖方式,不得污染水体。

水库水产养殖经营者应当加强水质保护和管理,采取生态养殖技术,不得采取向水库水体投放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动物性饲料和畜禽粪便等污染水体的方式进行养殖,并确保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