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重金属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不得进行采矿、采石取土、采砂、淘金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