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库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禁止通过暗管、渗井、裂隙、溶洞、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水库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在水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