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水库水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物品及其废渣向水库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