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库生态保护需要,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