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水库库区的植被和自然生态系统,对水库库区内的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建设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水库生态环境。
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不属于水源涵养林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其所有权人逐步改造为水源涵养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采伐水库水质保护区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或者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采伐许可证确定的范围、树林、株数采伐。
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