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范围划定第十三条有效水库水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应当结合水库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情况,一般按照下列标准划定:(一)水域范围: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下对应的水域;(二)陆域范围:大中型水库以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上5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库区流域分水岭);小型水库以库区内校核洪水位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库区流域分水岭)。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