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形成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建立目录维护机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