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目录的编制要求。编制要求应当包括分类、格式、更新时限、共享属性、共享方式等内容。

省、设区的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编制要求,编制和更新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归集、形成全省政务数据目录,并建立目录维护机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