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第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向社会免费开放经过脱敏和标准化处理、可机器读取的数据。已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以数据形式无条件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的政务数据,应当优先开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