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
代表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及调解协议草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事实以及审理进展等基本情况;
(二)代表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
(三)调解协议草案对原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影响;
(四)对诉讼费以及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分摊及理由;
(五)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