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
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认为调解协议草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向全体原告发出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解协议草案;
(二)代表人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申请书;
(三)对调解协议草案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方式、程序和期限;
(四)原告有异议时,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报名方式;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