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由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