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定点医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5年内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