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退回的基金退回原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