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1年3月1日